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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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不断提高我州城乡特困群众生活质量水平,使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和贫困线提前实现“两线合一”,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二、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衔接,依据有关规定,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低保资金管理,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及时汇总、统计、监督,决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截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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