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帮助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意见》的精神和内容,司法部负责人28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以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关于制定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着眼于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注重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衔接配套,注重将各地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等作了规定。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规范开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问:《意见》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有哪些?
答:《意见》从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定位出发,在梳理中央司法改革文件有关规定、总结地方工作实践、借鉴国外值班律师制度基础上,规定了以下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意见》特别提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也就是说,值班律师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深度介入。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此外,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对值班律师制度定位、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认识还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意见》关于值班律师职责里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丰富值班律师职责预留了空间。
问:值班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刑事诉讼权利。请简要介绍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答:《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为推动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在值班律师选任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为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律师值班可以因地制宜,既可以相对固定专人,也可以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解决律师资源短缺问题,《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工作力量。
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要通过服务质量来体现。请问《意见》在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以规范值班律师服务为着力点,《意见》从提供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方面,《意见》规定值班律师服务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在接待当事人时,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为提高值班律师服务水平,《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指导,同时,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促进提高值班律师业务水平。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要求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同时,《意见》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律师在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促进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二是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三是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问: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离不开办案机关的支持,请问《意见》在这方面如何规定?
答:考虑到办案机关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为使这项工作有效运行,《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名义联合印发,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调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告知职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明确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并定期征询所驻单位意见,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工作站法律援助需求和当地律师资源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确保满足当事人法律援助需求。四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